教训!被认定过度使用呼吸机致患者感染后死亡,大三甲主任、主治被吊销执业证!只要患者死亡了,医生就要受处分吗?知情同意书必须要签署

时间:2024-08-08 10:03:1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被认定过度使用呼吸机致患者感染后死亡,

大三甲主任、主治被吊销执业证!

近期,一起热度很大的医疗事件有了结果,因被认定过度使用呼吸机,导致患者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后死亡,河北邯郸某大三甲一名主任和另一名主治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024年7月29日,当地卫健委正式对两名医生做出了行政处罚,但出乎意料的是,该案件居然还未真正结束!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时间回到2020年,当年6月,一名年近90岁的患者张某因发热到邯郸市第一医院老年病二科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等,此后因左肺不张转入该院呼吸二科。

图片老人生前在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2020年7月3日,张某出现心动过速等症状,呼吸二科医护人员为其使用有创呼吸机。用上呼吸机两三天后,由于难以忍受噪音,患者便拽掉了呼吸机。此后10天的5次痰液检查,均未发现真菌感染。

2020年7月15日,医护人员再次为张某“经鼻气管插管,接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

张某在该院呼吸二科使用呼吸机治疗一个多月,肺部陆续感染曲霉菌、鲍曼不动杆菌等多重耐药病菌,被诊断为Ⅱ型呼吸衰竭、感染中毒性休克等。因病情加剧转至重症医学科,5天后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有错,期间多次协商不成,2023年7月,家属向法院起诉了当事医院。

家属认为:一、上呼吸机当天,患者的血氧饱和度多次检测为96%至99%,并未出现呼吸衰竭,不明白医院为何要使用“有创”呼吸机;二、7月15日患者第二次接有创呼吸机时,其血氧饱和度也显示正常,多次检测为96%至99%;三、患者被过度使用呼吸机,是导致其肺部感染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

患者家属在采访时还说道:“医生说用呼吸机养养肺,当时我们不懂,以为真能养肺呢,那就养吧,咨询医学专家才明白,有创呼吸机是患者不能自主呼吸时才用来维持生命的,哪能养肺呢。”

对于为何要使用呼吸机,邯郸市第一医院呼吸二科主任郭瑞霞解释称,“当时老人身体状况很差、肺部感染严重、存在低氧,医护人员结合她状态不佳、营养不良等综合因素,才上了呼吸机,家属可能会说各项指标都正常,但包括她一些影像的检查,包括我们的护理记录当中,都显示她有血氧下降,这样我们才采用插管上呼吸机。

告上法庭后,审理此案的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邯郸市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司法鉴定认为,患者张静华住院期间症状一度好转,后来在持续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后,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

司法鉴定意见指出:邯郸市第一医院对张静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静华长时间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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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丛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邯郸市第一医院承担原告损失70%,判其赔偿2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

2023年12月,邯郸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在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还认定医方在使用呼吸机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取得患者及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判决邯郸市第一医院担的赔偿责任增加到80%,赔偿原告损失26万余元。

对于这起官司,患者家属表示:“有些人说我是医闹,说我打官司是为了钱,并不是,我只是要为我母亲讨个公道而已,我已将医院赔的26万余元全部捐献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患者张某死亡至今已四年,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历了法院一审、二审和行政机关处罚。在今年7月29日卫健委正式对科室两名医生做出行政处罚之后,患者家属表示还将继续投诉。值得注意的是,对主治医生的处罚信息还包括——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机械通气的医疗风险。

2024年8月3日,患者家属认为涉事医生的行为还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根据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丛台西派出所的受案回执显示,家属报称的“张静华医疗事故案”,公安机关已经受理。

看来,这起“因使用呼吸机造成患者死亡事件”的结局还远没有结束!

此事件已成轰动性、标志性医疗事件

医疗界大讨论:这个呼吸机到底该不该用?

事件带来的教训太过惨痛,不仅是患者的死亡,也包括一名主任和一名主治的前途命运,两方面都十分可惜。

首先可以肯定,这名90岁的高龄老人最终因为感染死亡肯定是和呼吸机的使用有关,家属在上诉时也质疑不该使用呼吸机。

那么,站在专业的角度,如果是我们面对这样的患者,我们会不会给老人使用呼吸机呢?这个问题在医疗界引起了十分广泛的讨论。

我们知道,呼吸机的使用可分为有创性通气无创性通气。有创性通气通常需要插入气管导管或经气管切开插入气管内,直接向肺部提供氧气和呼吸支持,其主要用于重症患者,如急性呼吸衰竭、重症肌无力等,这些患者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或强度较高的呼吸支持。

无创性通气则通过面罩或鼻罩等设备,无需插管或切开,将氧气和呼吸支持通过鼻腔和口腔传递给患者,其适用于轻度到中度呼吸困难的患者,如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水肿、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等。

当患者出现了明显的意识模糊、呼吸困难、口唇发绀、胸闷胸痛,甚至昏迷时,则表明已经严重缺氧,如果在使用面罩或鼻导管吸氧的情况下,血氧饱和度仍低于90%时,则需要使用呼吸机进行辅助通气。

家属一直在强调老人血氧饱和度多次检测为96%至99%,并未出现呼吸衰竭,为何要使用呼吸机。其实,血氧饱和度不是使用呼吸机的唯一指标,要不要使用,还得看二氧化碳是否潴留。

当发生呼吸衰竭血氧下降时,进行吸氧,如低流量吸氧、高流量吸氧,虽然可以纠正缺氧的问题,使血氧饱和度有所回升,但是无法纠正二氧化碳潴留如果二氧化碳分压大于50mmHg,并且用呼吸兴奋剂处理后,患者的二氧化碳分压没有缓解或有上升的趋势时,同样得使用呼吸机。

另外,对于轻中度呼吸衰竭患者,如果分泌物较多、排痰能力差或一般情况较差,也是建议使用无创呼吸机的。

对于事故中的这名老人,我们很难说医生为其使用呼吸机就是错误的,毕竟老人出现了呼吸衰竭、肺不张,血氧也有所下降,如果我们面临这样的情况,也可能会给患者使用呼吸机。

大家都可能会使用,唯一的不同就是这名90岁的老人出现感染并且死亡了,患者死亡了,那么性质就变了如果同样的情况、同样的操作放在一个青壮年的身上,发生感染的机会非常小,死亡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那么也就不会被判处过度使用了。

所以,我们突然理解为什么医生很害怕患者院内死亡了,因为无论操作多么合规、治疗多么具有正当性,只要在治疗中患者死了,家属想要上诉索赔,在医疗鉴定中各种放大镜会放大一切流程环节中的瑕疵,到最后责任也是一定会担负的。

或许,网上讨论的“呼吸机该不该使用”其实并没有多大意义,这个事件的核心始终都是“病房里的患者死亡了”,而不是“呼吸机过度使用了”,毕竟在ICU里长年累月使用呼吸机苟延残残的病人很多,以这个事件为标准来看,他们更是过度使用呼吸机了,但即使出现了各种耐药菌的感染,在家属看来也是正常的,唯一的区别就是ICU里的那些病人还在苟延残喘求生着。

带来的教训极大

看来以后使用呼吸机必须签署同意书!

在卫健委给医生的行政处罚中还有一个理由——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机械通气的医疗风险。

事件中,医生忘记让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真是极大的教训!知情同意书的签署非常重要,在以往的案例中,一些陷入医疗纠纷泥潭的医生本身治疗并没有问题,但最后却常常栽在知情同意书上。

这次情况也是,本来法院只判承担70%的责任,赔偿23万,由于没有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再次上诉后,承担的责任升到了80%,赔偿26万。

很多临床操作都需要常规签订知情同意书,充分告知风险,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但对于部分诊疗,由于类似于病情告知,有的医生仅仅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这绝不可以,只要医院认为有风险的操作,都应该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让患者知情并签署。

另外,有了知情同意书,患者在上面签了字或者按了手印,医院就可以把它当成免死金牌了吗?

并不是,知情同意书要规范、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当知情同意书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时无效:1.违反《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2.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该格式条款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此前媒体曾报道,一位患者因突发胸痛前往某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急性后壁心梗、高血压,因病情极其凶险,男子随时面临死亡,于是被转至心内科紧急安排介入治疗,主管医生让患者签署了相关知情同意书后,为其安放了两个心脏支架。

手术很成功,但患者却把医院和当事医生告到了当地卫健委。患者认为,“心脏装了支架之后,整个人就报废了”,以后不仅不能干重体力活,还要长期服药,并且还干扰到了后续的相亲。

当地卫健委经查认为:两份知情同意书中虽有患者签名,但未显示告知患者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内容,也没有明确所需要的耗材的明目数量,仅仅只是让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个字就给他手术。因此认为,医院做法欠妥,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知情同意书在符合格式的情况下,还要尽可能的详细,务必要把各种风险和治疗细则告诉患者以及家属,这不仅是对患者的负责,更是对自己的保护。

撰文 | 阿拉斯加宝
编辑 | 阿拉斯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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